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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

添加时间:2018.11.13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Equipment)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Produce)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Technology)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Equipment)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Produce)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Mass)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Equipment)科研生产(Produce)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apply)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ISO27001认证组织通常会使用为其ISO9000认证或者其他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来提供ISO27001认证服务。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在ISMS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质量管理的经验举足轻重。

第八条 申请(apply)武器装备科研生产(Produce)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apply)武器装备(Equipment)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procedure)办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organization)(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apply)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Equipment)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Equipment)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Product)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网站内容。ISO27001认证标准是为了与其他管理标准,比如ISO9000和ISO14001等相互兼容而设计的,这一标准中的编号系统和文件管理需求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提供良好的兼容性,使得组织可以建立起这样一套管理体系: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融入这个组织正在使用的其他任何管理体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Produce)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Produce)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Equipment)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Product)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Equipment)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Equipment)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Save),严格保密。军工认证的意义:提高和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规避法律风险,增加企业的知名度。提高和保证产品的质量水平,使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取得进入军工市场的通行证。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Equipment)科研生产(Produce)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organization)的监督。